着力提升RCEP规则利用率
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正式生效实施两年多以来,在贸易、投资、区域价值链等多个维度的红利初步释放。作为自贸协定的核心条款,RCEP原产地规则旨在将15个成员国纳入统一规制框架下,以降低企业贸易成本。本文希望针对RCEP原产地规则利用率的现状及成因进行讨论。
一、RCEP成员规则利用率现状
1.日韩对RCEP规则利用水平较高。RCEP协定是首个连接了中日韩,尤其是中日、日韩市场的自贸协定,促进了三国市场的互联互通。这导致日韩企业对RCEP规则的利用集中于三国区域内贸易,且利用水平在短期内就达到较高水平。
(1)日本。日本财务省的数据显示,2022年,日本在RCEP项下的享惠进口额达到310.8亿美元,成为日本享惠进口额最大的自贸协定,其中来自中国和韩国的享惠进口占比超过96%。日本在RCEP项下的享惠进口货值接近日本在CPTPP、日欧自贸协定、日美自贸协定下的总和。初步测算,2022年日本企业从中国进口时的RCEP规则利用率为57%,从韩国进口时的规则利用率为38%。2023年,日本从中国进口利用率升至76%,从韩国进口利用率升至68%。
(2)韩国。2022年,韩国对日本RCEP享惠出口额达16.74亿美元,进口享惠额为27.16亿美元;2023年,韩国利用RCEP对日本享惠进出口总额升至63.8亿美元,同比增长约14%。根据韩国关税厅公布数据,2022年韩国对日本的RCEP出口利用率为39.1%,进口利用率为25.5%,并在2023年快速提升至68.1%和37.0%。
2.中国原产地规则利用率偏低。中国海关发布数据显示,2022年,中国企业在RCEP项下享惠货值总额达3006亿元,2023年上升至3605.9亿元,同比增长20%。出口享惠货值从2353亿元升至2700.7亿元,同比增长约15%;进口享惠货值从653亿元升至905.2亿元,同比增长约40%。中改院课题组初步测算表明,2022年,中国企业出口规则利用率为3.56%;进口规则利用率为1.03%;2023年分别上升至4.21%和1.16%;与日韩相比,这一利用率明显偏低。
3.东盟国家原产地规则利用率普遍偏低。目前只有少部分东盟国家公布了RCEP规则利用率的相关数据。从已公布的数据看,东盟对RCEP协定的利用率总体低于中日韩,处于较低水平。
(1)越南。根据越南工商会数据,2022年,越南RCEP出口规则利用率为0.67%,低于2022年越南自贸协定平均出口利用率(33.6%);2023年,越南RCEP出口规则利用率上升到1.26%,仍低于2023年越南自贸协定平均出口利用率(37.4%)。
(2)泰国。2022年,泰国在RCEP项下的享惠出口额为9.95亿美元,出口利用率为1.9%。2023年,泰国RCEP项下的享惠出口额扩大至14.04亿美元,同比增加41.2%,出口利用率上升至2.7%。
(3)马来西亚。根据马来西亚投资、贸易及工业部调查统计,自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,该部核发3307张总货值为11亿林吉特(约2.3亿美元)的原产地证书,出口利用率仅为0.07%。
二、RCEP原产地规则的潜在红利
1.中国RCEP规则利用率提升效应模拟。静态估算,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,若2023年中国RCEP区域内进出口的规则利用率能达到目前日韩水平的一半,享惠进出口总货值将达3.94万亿元,关税减免额达790亿元左右,分别较现有水平提升9.9倍和11.3倍;若中国的RCEP规则利用率能够达到目前日韩水平,享惠进出口总货值将达7.9万亿元,关税减免额将达1575亿元,分别较现有水平提升20.9倍和23.6倍。
2.马来西亚RCEP规则利用率提升效应模拟。在同等计算口径下,若2022—2023年马来西亚RCEP区域内出口的规则利用率能达到目前韩国对日本出口利用率的一半,则享惠出口额将达约171.08亿美元,较现有水平提升约74.4倍;若马来西亚出口的RCEP规则利用率能完全达到目前韩国对日本出口利用率,则享惠出口额将达约342.16亿美元,较现有水平提升约148.8倍。
三、提升RCEP规则利用率的务实行动
1.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RCEP全面实施中的主导作用。政府部门是自贸协定的倡导者和签订者,要在规则制度层面为RCEP协定的充分实施提供保障环境,确保RCEP协定的高利用率。
(1)完善RCEP实施机制,强化规则利用的制度保障。RCEP协议第十八章《机构条款》规定,RCEP机构设置部长会议,决定RCEP的任何相关事项,在部长会议下设立联合委员会,考虑RCEP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。建议RCEP职能部门将规则利用率偏低这一事项提上议程,并在高层次会晤中予以讨论。
(2)加强针对RCEP及其红利的宣传。建议政府联合媒体相关部门,组织各类活动广泛宣传RCEP协定的优势、潜在红利。通过实地调研等形式,深入了解不同国家企业在利用RCEP规则时面临的难题,并出台针对性的举措。
(3)公布RCEP协定利用率的官方数据。目前,RCEP成员中,只有韩国、日本、泰国、越南的海关部门公布了自贸协定利用率的相关数据。建议其他成员尽快公布利用率的相关数据。
2.充分发挥企业作为RCEP规则使用主体的作用。作为自贸协定的使用主体,企业是RCEP红利的最终享受者和最终创造者。企业要清晰了解RCEP的相关规定,并据此调整自身经营策略。
(1)学习RCEP协定条款,了解其红利。目前,区域内企业对RCEP协定知晓程度较低。2022年马来西亚制造商联合会(FMM)的企业调查问卷显示,只有9%的受访制造业企业利用了RCEP规则。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社会经济研究中心调查显示,有约30%的受访企业不甚了解RCEP。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企业问卷数据显示,2023年受访企业中,使用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的企业比例仅为8.8%。
(2)加快提升企业利用RCEP规则的能力。建议商协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研,跟踪具体企业的实际障碍和需求,了解相关产业的生存现状,有针对性地引导和支持重点行业的企业利用优惠政策。
3.充分发挥智库在促进RCEP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。智库和学界有义务对RCEP协定的全面实施建言献策。例如,配合政府和企业,对RCEP规则利用率的真实情况进行评估,并就RCEP中长期发展策略提供智力支持。
(1)大力开展RCEP实施进度与效应评估等相关研究。建议以规则利用率为重点,利用现有数据,机制化开展RCEP实施进展评估,研究并建言如何有效提升RCEP规则利用率。
(2)开展企业利用RCEP协定的问卷调查。建议针对企业RCEP规则利用率偏低的现状,设计科学的企业问卷调查,了解企业使用RCEP时面临的难题,为各方提供重要的智力参考。
(3)发挥智库作用,加强RCEP能力培训。建议联合开展机制化的RCEP能力培训,提升企业使用RCEP规则的能力等。